关于印发《阜新市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4-02-09 浏览量:90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住建局,各市政地下管线建设、施工单位,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各物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降低施工安全风险,保障城市基本运行,我局制定了《阜新市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阜新市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试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8日

 

 

附件:

阜新市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活动

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抢险抢修以及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小区内配套管线。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共享信息、保障安全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文广旅、应急、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等工作。

  二、施工中建设管理机制

  (一)建设主体责任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联动,及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动态,施工许可核发、招投标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权限已下放至全部县(区),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属地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市住建局将重点对各县(区)住建局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各县(区)住建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管。针对市政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应着重加强对交叉管线作业环节的现场监督,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利用工作。

  2.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相应行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监管工作,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推进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并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单位地下管线的专业信息。同时,为相关待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管线位置、埋深、管径、材质等信息。对于涉及本行业所属地下管线的施工工程,应配备专人进行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适时开展本领域内的地下管线普查,完善工程档案资料,非涉密工程的技术档案应移交城建档案馆进行备案留存。

  3.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作为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充分履行职责,将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及施工、监理。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协调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及施工单位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在市政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4.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强化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顶管作业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听取毗邻及交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施工建议,不能盲目开展作业。对于已知原地下管线明确位置的,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同时,还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覆土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素,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毗邻及交叉管线情况要进行深入研究。

  6.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内容,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在市政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要注重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暂时停止施工。

  (二)工程建设

  所有市政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待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有市政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均应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未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市政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禁止使用。

  2.招投标备案。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通过直发包的形式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办理直发包备案手续。

  3.施工许可申领。对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市政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

  4.质量安全监督。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主动接受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提供完整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5.抢修工程管理

  (1)抢修主体责任

  抢修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抢修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抢修施工,强化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禁止野蛮施工,对有可能触碰周边暗敷管线的,必须采用人工探挖,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同时,还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覆土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主体责任。监理企业按照抢修单位通知,安排监理工程师对抢修施工现场,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及抢修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内容,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在市政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要注重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抢修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暂时停止抢修施工。

  图纸档案资料提供单位主体责任。抢修涉及小区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管线,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管线现状情况资料;涉及小区红线内管线,由小区物业企业提供管线现状情况资料。图纸档案资料提供单位需无偿提供相关资料情况,对图纸资料不全、缺失或资料内容不明确的,应派遣专人在现场,并在抢修完工后覆土前,将原图纸资料进行更正、补齐。

  (2)抢修报告制度

  全市所有市政地下管线抢修单位经抢修现场核查后,须在抢修前报告属地主管部门抢修基本情况、预计恢复时间及抢修点相关毗邻管线情况。抢修覆土前,主管部门应立即指派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对抢修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覆土恢复。抢修后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单位应当自抢修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3)落实旁站制度

  所有管线抢修,必须落实燃气旁站制度,抢修单位管线抢修前应先确定该区域燃气运营企业,并与相关燃气运营企业取得联系,做好燃气管线安全技术交底,复核地下燃气管线确切位置。燃气旁站人员到场后,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中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损坏影响燃气管网的情况,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记录。对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破坏燃气管网的情况要及时制止,施工覆土后,旁站人员应持可燃气体检测仪巡视周边燃气管线。小区内管线抢修,物业单位需落实旁站制度,抢修中物业人员应进行监督旁站,施工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恢复小区原样。

  三、竣工验收机制

  1.竣工验收及备案。市政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并实施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为未实施竣工测绘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各参建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在市政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工程项目档案。市政地下管线抢修覆土前,主管部门应立即指派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对抢修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覆土恢复。

  2.工程档案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利用和数据查询等具体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漏报、瞒报。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四、长期维护管理机制

  1.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编制行业应急预案。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征分别制定本行业的管线巡查方案。

  2.管线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应急预案、管线单位制定的本单位应急预案,应当与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相衔接。

  3.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四)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移交完成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的管线迁改工程,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做好管线迁改工作。

  6.管线单位废弃地下管线,应当征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自然资源、城建档案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并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废弃地下管线,在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时一并予以拆除。

  7.禁止下列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违法压占地下管线及其养护通道进行建设;

  (二)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相关标识和示踪装置;

  (三)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浊水、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四)违法挪移、改装、接驳或者损坏地下管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8.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窨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窨井盖应当设置统一标识,在窨井盖上标明产权单位、维护责任单位和使用性质。管线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进行排险、修复。

  五、违规处理

  1.依法处罚。针对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几种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各自职权范围,依据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是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及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四是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是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六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七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此外,对于由于违反相关法规、规章而引发一般性以上事故的,将按照相关罚则给予顶格处罚。

  2.信用管理。对于超资质承揽业务或由于违规行为引发一般性以上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除处以经济处罚外,还将通过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其纳入黑名单范畴,限制违法、违规责任主体参与一切招投标活动。

  3.资金管控。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发生未招先建行为的,除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建议财政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直至整改完成;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4.监管人员违规处理。我市各级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也接受各界的监督,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一是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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