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住建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日期: 2023-06-05 浏览量:52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现将《市住建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制度(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住建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制度(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二、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在内部统筹使用;特殊情况,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征集使用。本行政区域外的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一)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会议或者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

  (二)由各级领导干部带队、2人(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

  (三)公务接待;

  (四)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档案取送;

  (五)中央和省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调研、督查;

  (六)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集体调研、视察、工作检查;

  (七)办理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

  (八)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服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老干部服务出行;

  (九)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公务出行;

  (十)其他特殊公务出行。

  严格根据实际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明确地可以使用公务用车的公务出行。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自有车辆无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规定用于侦查、办案、监察执纪、稽查、税务征管等。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规定用于搭载专业技术装备,用于技术侦查、检测监控、通讯指挥、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殊工作任务。

  三、公务用车应当实行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用。

  (一)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督查用车、政务接待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等车辆全部纳入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平台管理。

  (二)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统一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喷涂统一标识。

  (四)公务用车应当逐步过渡为统筹调度使用,各部门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费用按照标准内部结算。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四、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应当封存停驶。

  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离开保障岗位后不得继续使用原岗位保障用车。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以长期租用车辆等方式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任何运行维护费用,严禁私车公养。

  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一车、一牌、一证(机动车行驶证)”制度,严禁使用假牌、套牌或者借用、挪用号牌。

  驾驶公务用车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逆行、随意变道或者掉头、闯红灯、超速行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和缴纳道桥通行费、停车费;公务用车司乘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处罚,罚金由司次乘人员自行承担。申请使用公务用车人员时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时完成平台申请,司乘人员在接到派车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公车使用完毕后应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安全停放在单位楼下停车场,因出行造成的车辆损伤要第一时间报告,超出该车保险范围以外的由公务用车司乘人员自行承担。

  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以及购置和运行费用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政务公开范围。

  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六)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七)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八)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九)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十)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十一)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十二)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十三)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十四)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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