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27 浏览量:252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区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拟对《阜新市居民住宅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请于2024年于6月25日15:00时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市住建局。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电子邮箱:fxjwfgk016@163.com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7日
阜新市居民住宅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区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等。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将居民住宅区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实施有关居民住宅区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本级人民政府住建等有关部门履行居民住宅区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居民住宅区安全巡查、宣传教育、督促隐患整改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用水、电气线路、燃气管道、供热管道和通信线路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管理和维护,消除隐患,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在居民住宅区进行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时,应当规范施工,不得破坏居民住宅区原有的安全条件和设施。
第五条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责任:
(一)综合管理服务
1.物业服务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消防、电梯、高低压等专业性强和特种维修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和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等图纸齐全。
3.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在相应的服务场所公示,包括:岗位职责、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车辆管理、消防安全、应急演练等。
4.有完备、操作性强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包括:消防、电梯、给排水、供配电等共用设施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公共卫生、治安、交通、供暖、燃气等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的配合性应急预案。
5.有完备的强降雨、雷电、大风、暴雪、沙尘暴等极端天气的预先防范和灾害恢复处置和应急抢修机制。
6.各专业运营企业在维修更新改造相关管线设施过程中,要通过旁站监管,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非物业企业管理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到现场勘查,并告知相关单位。
7.冬季、雨季、汛期以及重大节假日前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电梯、给排水、供配电应急处理演练,并有记录;定期向业主推送消防、治安、电梯及水、电、暖、燃气等安全教育信息,并有记录。
8.及时受理业主投诉报修,并有记录和回访制度。建立与业主和相关部门和单位顺畅的沟通渠道。
9.倡导通过智慧信息化平台与安全防护和治安管理、人员和车辆进出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梯安全运行和救援等信息系统进行有效链接。
10.倡导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责任保险。
(二)消防安全管理
1.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宣传教育、消防演练;
3.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证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4.在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下划设消防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负责维护;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及时清理占用堵塞建筑或物品;
6.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设置电动车进楼停放和进户充电、飞线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警示标识,提醒业主规范停放、充电;
7.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消防车通道、电动车不当充电和其他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房屋及配套设施管理
1.房屋结构变形、开裂时,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2.建筑部件(外墙贴饰面或抹灰、屋檐、护栏支撑构件、室外屋面、雨落管、散水,共有部位的门、窗、玻璃、室内地面、墙面、天棚等)外观变形、开裂时,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维修方案,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
3.住宅楼外立面无小阳台,外墙和构件无脱落危险隐患。
4.单元楼道内无杂物堆放,安全门和天窗完好无损、保持畅通;地下室通道干净整洁,照明灯完好无损;单元雨搭、窗台、阳台、车库门、仓储门处无杂物堆放和火灾隐患。
5.排水设施及时疏通,降雨前后及过程中要对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污水井和排水管线保证畅通,每年清掏疏通不少于2次,化粪池每年清掏不少于1次,并有清掏疏通记录。
6.楼内、外照明设施完好,出现故障及时修复。
7.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路边石、管井、沟渠;雨、污水管井;大门、围墙、围栏;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附属构筑物,定期进行巡检并有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8.住宅区主要出入口设置公示栏或电子屏,各楼宇入口设置公示板,及时公示应急维修项目、通知重大紧急事件等信息。
9.健身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标识牌。
10.住宅区主路、干路、甬道雨雪及时清扫,保证道路畅通,做好楼台阶等重点部位的防水、防滑,及时有效清除高空悬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治安管理
1.封闭住宅区主要出入口设置保安室,配备值守秩序维护员。
2.外来人员和车辆要实行登记制度。
3.保安人员定期巡逻打点,重点部位和区域重点管护。
4.中控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及时受理业主电话。
5.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不少于30日。
6.发现住宅区或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立即报警,协助配合执法部门处理得当。
(五)车辆交通管理
1.有机动车、电动车出行和停放管理方案,并向业主公示。
2.机动车设置固定的停车位,并按指示标志方向停放有序。
3.有符合标准、满足充电要求的电动车充电场所,电动车停放整齐有序。
4.自行车棚内外、顶棚无摆放杂物,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自行车停放整齐有序。
5.主要路口和转弯处要有限速、转向标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有序。
(六)设备管理
1.有完备的电梯运行维护、维修、抢修和应急救援机制;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电梯轿厢内张挂电梯出厂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证书、使用电梯禁止行为提示标识。
2.设备机房应当设置挡鼠板、鼠药盒或粘鼠板;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设施设备标志和标牌齐全;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关制度和值守及巡查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交接班记录和工作日志齐全、完整。
3.报警控制管理主机、图像采集设备、网络控制箱、红外对射探测器、摄像机、解码器、云台、巡更点、读卡器等及时维护,保证无故障;对讲门口机按键、显示屏、电磁门锁及时维护,保证正常使用;闭门器拉力适度,保证门能正常关闭;人行出入口、楼宇大堂、电梯轿厢和主要路口、点位等重点部位实现监控覆盖;安全控制平台实现对保安室的视频监控。
4.低压柜、低压配电箱和低压线路、控制柜、发电机、配电室、楼层配电间等电气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巡检记录及养护记录规范齐全。
(七)装饰装修管理
1.与业主及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注明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安全事项和禁止行为。
2.建立装饰装修现场日巡查制度,及时劝阻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按规定程序处理。
3.严格管理监督装修垃圾。委托清运的,应指定临时堆放地点,采取围挡、遮盖措施,并及时清运;自行清运的,应监督其采用袋装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及时清运。
第七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三)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入户充电;
(四)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五)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六)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九)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侵占、损坏公共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三)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四)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五)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
(十六)其他影响居民住宅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建立协作机制,联合开展安全检查,加强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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