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7-24 浏览量:49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韩继伟 文字大小:

近日,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4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备案管理、人员监管、业务承接、收费管理、价格行为、合同规范、房源发布、违法整治等八个方面,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系统规范。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重要意义

房地产经纪服务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安居需求,一头连着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大局。《通知》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是落实上级部署、回应群众关切、规范行业秩序的重要举措。《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存在的备案管理不到位、收费不透明、虚假房源多发、合同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逐项明确监管要求,对于切实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依法诚信经营、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严格备案管理,推进信息公开

《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住建部门备案。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纳入行业重点监督管理,符合信用信息归集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并列入市场经营异常名单。同时,通过政务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单,提前防范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这一规定把好行业准入关口,以公开促规范,让群众在选择经纪服务时查得清、看得明、有保障。

(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推行实名服务

《通知》要求落实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并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佩戴信息卡,接受社会评价监督;同时引导从业人员通过参加相关考试、教育和培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实名服务、亮证上岗、社会监督,构建起从业人员全流程管理链条,有利于杜绝无证执业、违规挂靠等乱象,推动行业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三)规范业务承接,严守交易底线

《通知》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业务委托时,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不得恶意压价;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上述规定从业务源头入手,明确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边界,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四)严格明码标价,规范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分别公示基本服务项目和延伸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各方分别留存;应当规范预收费行为,依法履行售后义务。其中,基本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一揽子必要服务;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应当单独列示、单独收费,交易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收费项目公开透明、收费清单签字确认、延伸服务自主选择,直指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隐形收费、捆绑收费等问题,让每一笔费用收得明白、花得清楚。

(五)划定价格红线,维护公平竞争

《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作出全面禁止性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高上涨;不得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违规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进行“内卷式”竞争;不得实行价格歧视,不得变相提高或恶意压低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违法有奖销售。同时明确,房地产互联网平台、行业组织等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定价,不得组织实施垄断行为。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为市场行为划出清晰红线,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统一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管理

《通知》要求全市统一使用《存量房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加盖房地产机构公章,同时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协理签名;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同时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一文本、规范签署、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从合同源头防范化解矛盾纠纷。

(七)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房源调查及房源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后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屋,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严禁发布夸大宣传、虚假房源、虚假优惠、违法承诺收益等虚假违法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先核验、后发布”“多渠道、同信息”“售出即撤、取消即撤”的规定,直击虚假房源、重复挂牌、过期房源等顽疾,让购房群众看得放心、选得安心。

(八)加大违法行为整治力度

《通知》强调,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依法实施信用监管。行政监管与信用惩戒双管齐下、协同发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倒逼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三、贯彻落实要求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提高思想认识,逐条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各县区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共同营造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环境,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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