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8-07 浏览量:92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韩继伟 文字大小:

近日,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于2026年8月7日联合印发《阜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重要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事关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大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收费征管机制,落实“谁产生、谁付费”原则,确保垃圾处理经费保障到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平稳有序运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以及《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本《规定》。《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规范收费行为、健全征管机制、保障垃圾处理经费投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收费性质与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以及符合规定的环卫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规定》明确,我市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阜新县县城、彰武县县城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坚持“谁产生、谁付费”,实行分类计费

《规定》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按照产生者付费和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税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公平负担,又兼顾可操作性,确保收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三)明确部门职责,协同推进征收

《规定》对征收管理职责作出系统安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制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区)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审计、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征收保障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协调、宣传发动和协助催缴工作。部门分工明确、协同联动,构建起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征收管理体系。

(四)优化缴费流程,便利缴费人

《规定》要求税务部门持续优化办事缴费流程,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缴费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的应缴费额和现行规定的申报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辽宁移动办税APP协办申报的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费款缴纳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依托线上渠道协办申报,实现缴费“就近办、网上办”,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

(五)落实减征政策,体现人文关怀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可以减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是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垃圾处置场所(设施)的;二是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减征的其他情形。减征政策兼顾了实际缴费人的合理诉求,体现政策的科学性与灵活性。

(六)强化信息共享与监督管理

《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会商机制,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民政、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推进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实现征收对象有关信息、核定数据、税务征收情况以及催缴数据的交互运用。

《规定》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拒不缴纳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拒绝、阻碍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七)明确解释权与施行时间

《规定》明确,本规定由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贯彻落实要求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一是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征收政策、缴费流程和减征条件,引导缴费人知悉政策、自觉缴费;二是强化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形成征收管理工作合力;三是规范征收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坚决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共同推动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为建设美丽阜新作出积极贡献。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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