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3-03-31 浏览量:57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的相关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xjwfgk016@163.com。

  2.联系电话:0418-3308016

  3.现场反馈地址:细河区北新路119号,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科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1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

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住不炒,以增信心、防风险、促转型为主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结合当前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多措并举,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1.实施购房补贴。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补贴,按照网签备案合同价格的0.5%给予。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由住建局组织发放。

  2.支持新市民、农民购房。新市民、农民在本市购买首套住宅(与购房补贴共同享受)、二孩以上多孩家庭购买改善性住宅(与首套不兼得)给予网签备案合同价格0.5%的购房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承担,住建局负责组织发放。

  3.盘活存量落实商改住。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市热力公司、港华燃气公司)

  4.卖旧买新返税。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落实“带押过户”。对抵押银行的二手房,符合相关条件,在交易时可以“带押过户”,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

  6.努力提升住宅品质。大力培养优秀住宅设计人才,提升住宅设计水平,提高住房建设标准,为房屋提供全寿命周期安全保障,建设满足居民生育、就业等新阶段多样化新需求的好房子,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大信贷融资支持,促进行业平稳发展

  7.加大金融机构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落实好相关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并购业务等支持力度,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不随意停贷、抽贷,最大限度支持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如期竣工交付。

  8.降低个人住房消费门槛。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农商银行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引导其他银行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比例为25%,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9.实施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施动态调整,每季度末月,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评估期内本市新建商品房住宅价格变动情况,决定下一个季度当地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银行机构根据政策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结合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10.实施多子女家庭购房政策优惠。对夫妻共同养、育的多子女且子女不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执行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1倍,即单方缴存公积金最高可贷款44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88万元。


  三、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房地产健康发展

  11.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12.加强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促使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动防范风险、承担社会责任,认真履行合同中的交付约定,践行房企“保交楼”主责。建立“红名单”制度,将诚信房企和中介企业列入“红名单”,给予各类各阶段支持奖励。

  13.量化预售许可条件。经申请多层房屋(六层及以下)施工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小高层及高层房屋(24层及以下)施工进度达到总层数的1/2及以上即可办理预售许可。

  14.加大项目建设扶持力度,促进项目销售。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抵扣,在未缴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全额监管,待缴齐后才可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施监管,缓解开发企业办理预售前资金短缺的困难,确保项目实现良性循环。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 日,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式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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