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3-12-19 浏览量:437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为加强共享单车管理,经研究,拟对《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9〕57号)进行了修改,现将《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1月19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阜新市住建局。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电子邮箱:szjjzfjdk@163.com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8日

 

 

 

 

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共享单车”),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城〔2012〕133号)、《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提供的方式,按照承租人意愿进行租赁服务的单人骑行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高新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阜蒙县、彰武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承租守法”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部门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规划、发改、精神文明办、消防、网信、金融、消协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共同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鼓励市民对运营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需求合理配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制度,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技术导则,制定停车负面清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维护停放秩序,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

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需要,可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招投标方式引入管理规范、服务标准高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简称“运营企业”,下同),不断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水平。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评价。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企业;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违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优化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保障通行条件;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会同城管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五)税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纳税行为依法监管。

(六)规划部门:负责完善绿色出行体系规划,将互联网租 赁自行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作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组成部分。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价格行为监管。

(八)精神文明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文明服务、用户文明骑行的宣传引导工作。

(九)网信部门:负责会同公安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信息安全。

(十)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非公共区域管理职责,鼓励医院、机关、小区、商业地产、各旅游景点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制定管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措施。

第三章    运营企业

第八条 拟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九条 运营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以在统一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实行免费停放,并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等方式对停放的车辆进行管理。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预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为承租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原则上保障人员按1人/100辆的标准配置。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做好车辆停放秩序、车辆运营调度、 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政府确定的投放数量配置车辆,并 定期向管理部门如实上传本地投放车辆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不低于投放数量千分之一的比例 配置专用调度车辆。调度车应当至少可以运载20辆以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统一标识、统一喷涂服务热线。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配备有专门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仓库和维修点,满足车辆的停放和维修需求。

第十八条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展服务前2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本市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三)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地点证明材料;

(四)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车辆数量证明材料;

(五)运营企业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明材料;

(六)在本市专门用于维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场地证明材料;

(七)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八)企业组织架构,运营模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及相关依据文件;

(九)承租人信息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骑行安全管理、承租人及市民投诉管理等相关制度文本;

(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证明材料;

(十一)企业为用户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证明;

(十二)企业配置的保障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劳动法规定的保障人员保险证明材料;

(十三)企业配置的调度车辆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调度商业繁华场所、医院、学校、商业地产、公共交通枢纽站、各旅游景点自行车的停放,防止重点区域内车辆的大面积堆压。对大面积堆压的车辆,30分钟内应当清理完毕;重大节庆活动及节假日,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机制,确保街面秩序整洁。

第四章    车辆性能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提供的车辆应当为单人骑行的两轮自行车,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提供的车辆应当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第五章  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须年满12周岁。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 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家长应积极教育引导,避免出现租赁自行车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不得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相关部门的处罚,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服务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承租人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

第三十条运营企业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车辆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及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频率等信息,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三十四条运营企业应注重保护承租人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第三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公示承租人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

第三十六条 运营企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发布有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施划的指定区域规范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停放不符合规定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依法规范运营管理。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九条 运营企业在终止服务时,应制定方案对车辆回收等事项进行明确,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未按规定履行企业退出程序的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处理。根据管理需要,由城市管理部门重新招投标,未中标的运营企业由城市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后,2个月内退出阜新市场。

     

第四十条 国家、省颁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法律、法规后,本《办法》与之冲突部分,按国家、省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执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阜新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阜新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合理配置城市资源,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维护城市环境,发挥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作用,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阜新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其组成成员如下:

   长:    副市长

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田德斌  市公安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

   :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办主任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郭洪林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少群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齐    海州区副区长

牛正民  细河区副区长

王宝成  太平区副区长

王    新邱区副区长

   清河门区副区长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    高新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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