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02 浏览量:66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住建局、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经市住建局研究决定,对《阜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阜住建〔2021〕18号)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责任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接管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管理平台,动态公布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二)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动态更新。具体开展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评分等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信用信息的确认等相关工作。
(四)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主动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意识。
二、实施办法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备案信息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通过履行合同、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而获得业主满意表扬或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相关部门肯定表彰的信息。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不规范,受到业主、社会机构投诉或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信息。
(二)企业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向住宅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通过审核认定。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予以确认。
(三)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四)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采用企业主动上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确认、业主投诉、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主管部门主动收集等方式获取。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不良信息进行核实后,直接填报确认。经调解,在规定期限内已解决的投诉问题,以及业主投诉的非物业服务问题,不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减分信息。
(五)企业对信用评价减分信息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核实有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六)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具体规定和标准(附后),在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用分数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为: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或跨区域承接项目的,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为多个项目得分的平均值。
(八)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得分标准确定。
1.信用得分在90分(含)及以上的,为优秀(五星级)物业服务企业;
2.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9分之间的,为良好(四星级)物业服务企业;
3.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9分之间,为一般(三星级)物业服务企业;
4.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
(九)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等级,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物业服务企业分类实施星级标识管理。
(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着企业信用积分变化情况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动态更新,物业服务企业可登录市住建局官方网站(https://zjj.fuxin.gov.cn)进行查询。
(十一)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一次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同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项目显著位置公示其信用评价等级,接受业主监督。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澄清有关事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当的,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更正。
(十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及红黑名单公示有效期为一年。公示期满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取消公示。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定期保存。
三、具体要求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信用信息应通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确认后,上报县区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末前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及发布等相关工作。
(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物业服务招投标、选聘物业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金融授信、参股收购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具体应用。
(五)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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