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4-04-01 浏览量:502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工程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文件精神,为防范和化解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以下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在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建设单位(发包人、业主)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增加现金(即工程预付款)担保方式。

  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人全部工程款(质量保证除外)之日止。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各县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

  工程项目属地住建局要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承诺事项复核、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对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