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 2012-09-24 浏览量:294 文字大小: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2012年9月13日下午13时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发生坠落事故,造成19人死亡。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做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建筑生产事故发生,按照省领导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当前全省多数工程项目已经进入施工的收尾阶段,也是施工的高峰期,各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强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在一些高层建筑应用,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因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吸取“9·13”事故教训,警钟长鸣,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的监管工作力度,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筑施工单位要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交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作业;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关,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发现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企业整改。

   二、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塔吊拆装单位登记备案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和省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北京怀柔区北房镇在建工地“2.22”塔吊倒塌事故的通报》(辽住建[2012]78号)要求,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及塔吊拆装单位备案登记制度。对施工现场中未办理登记备案,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具备条件的塔吊拆装单位要坚决责令清出现场或停止使用。同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塔吊拆装单位备案登记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 

    三、严格控制可载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载重量和载人数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和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辽住建[2010]378号)要求,督促施工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额定载重量1T以下(含1T)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2人,额定载重量1T以上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9人的规定。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9]10号)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钢井架及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租赁、检测等单位。重点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手续办理情况、拆装单位的资质情况、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起重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和使用情况以及老、旧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情况。在企业、施工现场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要结合《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2]211号)要求,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施工升降机超员超载、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该拆的拆,该清出的清出现场。

各市要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省厅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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