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24 浏览量:330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建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施工图审查备案
(一)办理时间。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即进行申请网上数字化备案,审核后,生成备案信息二维码。
(二)办理地点。无需到现场进行红章备案。
(三)法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6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19〕87号)
(四)要件材料。
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五)承诺办理时限。即办
(六)行业指导部门。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咨询电话:3308020
二、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办理时间。设计单位提供审计文件之后。
(二)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三)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办理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五)要件材料。
1、消防专篇
2、设计说明书
3、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
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
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六)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时)。
(七)行业指导部门。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咨询电话:3308020
三、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办理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二)办理地点。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办理地点在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海州、细河、太平和开发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其他县区在属地住建部门。
(三)办理范围。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即生产厂房、为生产配套的仓库、配电间、锅炉房、水净化设备等建筑,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生产企业的宿舍、办公楼、实验室、研发楼等不与生产发生直接关系的建筑和以商业出租为目的的仓库”要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除外)。应建未建的要依法追缴易地建设费并作出相应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2.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3.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4.修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四)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 第三款 第二十二条。【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九条 。
(五)要件材料。
1、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审批
1.1公司(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代码证复印件1份;
1.2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代办人身份证(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
1.3能够确定建设项目性质和面积的规划文件;
1.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加盖公章),总平面图;
1.5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表。
2、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2.1公司(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代码证复印件1份;
2.2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代办人身份证(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
2.3能够确定建设项目性质和面积的规划文件;
2.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加盖公章),总平面图;
2.5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表。
3、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3.1公司(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代码证复印件1份;
3.2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代办人身份证(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
3.3能够确定建设项目性质和面积的规划文件;
3.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加盖公章),总平面图;
3.5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申请表;
3.6地质勘查报告。
(六)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行业指导部门。市住建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咨询电话:3333081
四、施工招投标(公开招投标、直发包)
(一)办理时间。
1.政府投资类,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后,即可开展招投标工作。
2.社会投资类,非必须招投标项目,由发包单位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二)办理地点。跨区域建设的项目,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其他项目按项目所在地,到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三)法定依据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7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第5号令)
(四)要件材料。
1.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备案和总承包招标备案提供资料如下:
(1)招标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可研批复(含招标方案核准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3)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4)招标代理合同;(5)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
2.直发包招标备案提供资料如下:(1)发包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3)施工合同;(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证、监理单位总监证;(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五)承诺办理时限。
1.公开招投标。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取得中标结果,需25天(法定时间,不能压缩),公示后即备案。
2.直发包。资料齐全即备案。
(六)行业指导部门。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咨询电话:3308020
五、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时间。资料齐全即可受理。
(二)办理地点。跨区域建设的项目,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其他项目按项目所在地,到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三)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7号);《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
(四)要件材料。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现场踏勘表、踏勘照片
4.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一般建设工程)。
6.质量安全备案及五大承诺
7.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8.已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9.建设单位处罚决定书、处罚收据(未批先建项目)
10.施工单位处罚决定书、处罚收据(未批先建项目)
(四)承诺办理时限。7天
(五)行业指导部门。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咨询电话:330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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