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还未定稿,目前只在征求意见阶段,第二征求意见中房屋用作经营活动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产权人和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县区住建部门可为农户提供有资质第三方,费用由农户自理。第三具体详情请咨询属地政府。
主办单位: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 邮编:123000 Email:fxjwbgs@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97号
辽ICP备202100028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39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3308010 网站举报邮箱:fxjw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