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26-10-14 浏览量:79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编辑:孙玉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住建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核查标准,确保数据质量

要对照通知中关于人员社保核查、有效人员认定及业绩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对辖区内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和严格把关。重点核查业绩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等级符合性,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准确无误。

二、加强宣传引导,优化政务服务

要做好政策宣贯工作,指导企业准确理解并执行相关规定,帮助企业规范业绩补录、勘误及A级确认申请流程。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 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 绩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2026〕27号)要求,进一步 加强资质审批管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快构建“宽进、严 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人员社保核查

(一)核查对象范围

1.工程勘察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 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

2.工程设计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 员、非注册人员。

3.建筑业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主要 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 工人。

4.工程监理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注册人员的社会保险。

(二)核查时间节点

工程勘察企业、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或重新核定,核查 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申请增项、升级、延 续等,核查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其中,工程勘察劳 务资质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增项、延续均核查相关人员申 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含首次申请、 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核查相关人员申报 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上述要求中的“近1个月”或“近3个月”,均指自申请资 质当月起向前逆推。如:申报月份为8月,“近1个月”是指 核查相关人员7月份的社会保险,“近3个月”是指核查相关 人员5月份至7月份的连续社会保险。

(三)核查标准与路径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人员 社保信息统一通过人社部门共享数据实施自动校验。社保缴 纳单位唯一且与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一致的,予以 认定;存在缴纳单位不唯一、不一致的,不予认定。企业或 个人对社保信息校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原则上应自行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数据校正;实际缴存情况与共享数据不一 致且短期内无法修正的,可在公示期内陈述申辩,通过人工 救济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有效人员认定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有下列 情形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含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 员和非注册人员)近2年内已用于其他企业申请过资质的;

2.注册人员被标注“注册异常”的。

其中“近2年内”是指从企业申请资质时间逆推2年。例如:2026年8月申请资质,则从2026年8月开始逆推2年, 即2024年9月 —2026年8月。

三、业绩信息管理

(一)业绩认定标准

自2026年11月1日起,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或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 级 或 B 级工程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除应当是在全 国平台或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 级或B 级工程项目 外,还应核查其完成业绩对应的任职经历,包括社会保险证 明、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工程业 绩需满足业绩数据要求(详见附件1),确保所需环节信息 完整准确;数据不全或缺失的,须补全相关信息,否则不予 认定。涉及交通、水利、工信等部门配合审查的企业资质, 其业绩认定方式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工程业绩补录

1.限期补录历史业绩。鉴于全国平台补录通道已关闭, 为保障企业真实业绩能够合理入库并做好后续业绩认定有 效衔接,特开放省平台补录窗口。凡2023年12月29日前 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 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 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 日之前的工程项目,企业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 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24〕33号)相关要求补录 历史竣工业绩。补录业绩自录入之日起在省平台长期展示, 可作为申请省级审批资质的有效业绩依据。补录窗口开放时 间截止到2027年3月31日。

2.业绩补录要求。业绩补录分为整体补录与环节补录。 整体补录包括总承包补录、专业承包补录、专业分包补录, 其中专业分包补录须待总承包单位确认后方可上报。环节补 录是对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 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技术指标等单 个或者多个环节整体信息缺失的,以环节为单位进行的补 录。业绩补录佐证材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各环节已有信 息录入但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的,无法补录,企业应申请业 绩勘误补充完善。

3.业绩指标填报。填写“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 标”时,应严格对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及工程监理 资质标准,确保技术指标填报准确规范。个人业绩须与企业 业绩关联申报,不得单独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填报个人业绩, 应如实载明申报人在项目中的具体职责,并同步提供项目任 职文件、任职期间社保缴纳记录及其他可佐证其实际履职情 况的材料。

4.业绩信息审核。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谁审  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审核责任体系,依托省平台加强项目业绩信息录入管理,实现录入、 审核、勘误等全程留痕、可追溯,将审核责任落实到人。企 业完成业绩信息填报后,在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 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级  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可自行或委托专家,采取数据比对、实地核验或函询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等方式,对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规范性进行核验。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县(区)级审核通过的,定为C 级业绩;市级审核通过的, 定为B 级业绩。

(三)业绩勘误管理

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在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关 键性字段缺失或笔误等明显错误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申 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业绩 佐证材料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勘 误申请后,根据企业提报的项目材料,自行或委托专家开展 实地核查,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 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核无误后,需在省平台公示7天。 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 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上报勘误的申请函(模板详见附件3),并上传至省平台管理端,与勘误申请一并提交报送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类型、规模、 复杂程度等因素,自行或委托专家,视情况采取数据比对、 实地核验或函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进行复核,复核时 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C 级业绩勘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通过后,省平 台直接勘误,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B 级业绩勘误的,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复核通过后,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 城乡建设部审核确认,并同步通过全国平台提交勘误申请。 A 级业绩、本轮补录业绩以及企业已用于资质申请并取得资 质的业绩,原则上不得进行勘误或者删除。省平台将公开数 据勘误记录并同步推送至全国平台,供社会公众查询核验监 督。业绩勘误具体流程见附件4。

(四) A 级业绩确认

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 展示为B 级的业绩,企业可申请 A 级业绩确认。企业申请 A   级业绩确认的,在省平台提交A 级业绩确认申请,并同步上 传业绩信息真实性书面承诺(模板详见附件5)。提交前应 确保申请业绩各环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施 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 案信息、企业技术指标信息、个人技术指标信息)完整准确, 不得空缺;对于确无对应内容或无需填写的信息,企业须上传书面说明,并在其中明确注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市级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企业提报的项目材料,自 行或委托专家开展实地核查,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  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核无误后,需在省 平台公示1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级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信息定为A 级申 请函并附证明材料(模板详见附件6),通过省平台报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后,根据项 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自行或委托专家,视情况 采取数据比对、实地核验或函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进 行复核,复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 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复核无误的,省平台标记为A 级,并将 数据等级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业绩信息确认为A 级后,不 得进行勘误或删除。A 级业绩确认流程见附件7。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数据信息管理

深化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社保平台数据共享,加强   从业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自动比对校验,源头防范“人岗分离” 现象。强化人员从业轨迹和资质申报使用数据归集分析,有   效遏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频繁调转并用作资质申报的违规行为。加强省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质量 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图审 查系统、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校验,强化 与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共享与互认,推动 跨部门业绩数据有序归集,实现“一次采集、动态更新、多 方复用、利企便民”。

(二)严厉打击业绩弄虚作假行为

全面推行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将企业现有资质、申 报资质、注册执业人员情况、企业工程业绩、主要技术人员 业绩等关键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监督。各地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批等环节,通过数据 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虚假项目业绩的查处力度,

在工作中发现存在虚假项目信息的,查实后及时汇总报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上报全国平台标注虚假业绩。对企业或 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录入虚假项目业绩信息申请资质的,应 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作出不予许可、撤销 资质、限制申请、警告等处理。严禁通过勘误对虚假业绩进 行调整、修改,一经查实,按提供或认定虚假业绩严肃处理。

(三)加强业绩审核廉政风险防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绩信息核实确 认工作的权力监督,确保责任可认定、全程可追溯,强化廉 政风险防控,严厉打击信息审核、数据勘误、监督检查等项 目业绩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运用大数据交叉核验,开展数据异常研判预警。发现数据 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业绩信息的,约谈相 关部门负责同志并进行全省通报;发现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 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数据要求一览表

2.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审核标准

3.关于对项目信息予以勘误的申请(含明细表)

4.业绩勘误流程

5.企业业绩信息真实性承诺函

6.关于对项目信息定为A 级的申请(含明细表)

7.业绩标A 流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数据要求一览表

 

 

 

资质类型

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的数据要求

 

 

 

 

 

 

建筑

业企

业资 质

 

房屋市政施工总承 包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 收、业绩技术指标(含技术人员信息) 等模块信息须完整且数据等级应为  A 级 或 B 级

矿山、电力、冶金、

石油化工、机电等行

业总承包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 收、业绩技术指标(含技术人员信息) 等模块信息须完整且数据等级应为  A 级 或 B 级

 

 

专业承包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 收、业绩技术指标(含技术人员信息) 等模块信息须完整且数据等级应为  A 级 或 B 级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业绩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

指标(含技术人员信息)等模块信息

须完整且数据等级应为A级或B级

 

 

 

工程 设计 企业 资质

 

房屋市政工程类资 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 验收、业绩技术指标(含技术人员信 息)等模块信息须完整且数据等级应 为 A 级 或 B 级

 

 

其他类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

术指标(含技术人员信息)等模块信 息须完整且数据等级应为A级或B

级

注:申请下列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全国平台或省 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提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的业绩核查意见。具体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 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 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


附件2

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佐证材料

 

序号

业绩类型

企业提供材料

 

 

 

 

 

 

1

 

 

 

 

 

房屋市政工程企 业业绩

 

 

 

1.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 案 表 ;

2.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1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 标的,需提供)。

 

 

 

 

2

 

 

 

房屋市政工程分 包企业业绩

 

 

1.申请勘察、设计分包企业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图审查表; 申请施工分包企业业绩提供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

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发票;

2.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1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 标的,需提供)。

 

 

 

 

3

 

 

矿山、电力、冶

金、石油化工、

机电等其他工程

项目企业业绩

 

1.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款发票或银行流水;

2.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1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 标的,需提供)。

3.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

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需要省厅确认的业绩,需要提供相应行业省 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

见 ;

 

 

 

 

 

4

 

 

 

 

个人业绩

 

 

1.个人业绩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提

供: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项目任职文件、施工许可证、

竣工验收备案表;3.申请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项目

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4.申请主要设计人、

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 明细、经审查合格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需要全部)。

 


 

 

 

关于对项目信息予以勘误的申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就X 个项目提出勘误申请如下,具体项目信息见附表: 项目信息勘误明细表。

 

 

XX 市 XX 局

X年 X 月 X 日


 

 

 

 

 

申请单位(盖章): XX 市 XX 局

项目信息勘误明细表

 

填表人(必填):                        审核人(必填):                            审批人(必填):

序 号

项目名称

数据

等级

项目编号

是否用于资质申报业绩

勘误环节及对应更正内容

备注

 

 

 

 

 

 

 

 

1

 

 

 

 

 

 

填写申请时点全国 “四库一平台”该 项目名称。

 

 

 

 

填写全国  “四库一平 台”该项目 数据信息级 别,填B级 或C级 。

 

 

 

 

填写该项目的“部级编  号”和“省级编号”,缺 一不可。

部级编号:全国“四库一 平台”该项目编号。

省级编号:省级“四库一 平台”该项目编号。

 

 

 

 

 

填写“是”或“否”。若填写的是

“是”,则需要写明使用该业绩想要取 得的资质明细。

示 例 :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资质。

“勘误环节”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项目信息勘误操作手册》,填写

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

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等对应字

段。“对应更正内容”填写勘误前该

字段内容以及勘误后该字段内容。若

需要勘误多个字段的信息内容,则逐

字段填写勘误环节和对应更正内容。 示例:

勘误环节:竣工验收信息

对应更正内容:

勘误前:实际开工日期2020-03-04

勘误后:实际开工日期2020-05-04

 

 

 

 

 

 

其他需 要说明

的必要

信息

 

 

 

 

 

 

 

注:本表格应作为业绩核查结果的必要附件报送,需填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三级签字。

微信图片_20261014172529_85_3.png 




企业业绩信息真实性承诺函

 

 

 

辽宁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单位(企业全称):                          ,统一社会信 用 代 码 :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本   单  位   因   申    报

 (填写资质类型及等级),特申请将以下 工程项目信息由B 级调整为A 级。

本单位郑重承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辽 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的本次申请定A 的全部工程项 目业绩信息(含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  竣工验收备案、技术指标等全部佐证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 效,且项目实施过程依法接受行业监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 存在超越资质承揽、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行为,并已按合同约定完 成履约并通过竣工验收;本单位已充分知悉各级住建部门关于业绩信 息的相关文件规定,若本次申报业绩信息或材料存在任何虚假、伪造、 篡改或隐瞒等违法违规情形,本单位自愿承担不予许可、撤销资质、 记入信用记录、通报批评等一切法律后果与行政责任;同时,本单位承诺积极配合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审核、实地核查及数据比对工作, 授权主管部门通过相关平台及信息系统核查业绩信息真实性,并同意 将本次申报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承诺单位全称及签章

X 年 X 月 X 日


 

 

 

关于对项目信息予以A 级确认的申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就 X 个项目提出项目信息定A 申请如下,具体项目信息 见附表:项目信息定A 明细表。

 

XX 市 XX 局

X 年 X 月 X 日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信息定A 明细表

 

填表人(必填):                        审核人(必填):                            审批人(必填):

序 号

 

项目 名称

 

申报

企业

拟申报资质 名称及注册 人员是否满 足相应要求

 

项目基本 信息

 

招投标信息

 

合同信息

 

施工图审 查信息

 

施工许可 信息

 

竣工验收 信息

 

竣工验收备 案信息

 

企业业绩技术 指标信息

 

个人业绩指标 信息

 

项目现场核验

情况

 

 

 

 

 

 

 

1

 

 

 

填写 申请 时点 全国 平台

该项

目 名 称。

 

 

 

 

填写

对应

的施

工企 业。

 

 

 

填写拟申 报住建部 审批资质 的完整名 称/现有注 册人员是

否满足拟  申报资质  标准要求。

 

逐一说

明该项

目的立

项批复/

备案文

件、规划

许可证

等原件 与平台 上传证

明材料

是否一 致。

 

逐一说明该 项目的中标 通知书或直 接发包通知

书等原件与 平台上传证 明材料是否 一致,条件 允许应附公

共资源平台

公示截图等 证明材料。

 

 

逐一说明

该项目的

施工合同 (协议书 +专用条

款)等原

件与平台

上传证明

材料是否 一致。

逐一说明

该项目的

施工图审

查合格书

等原件与

平台上传

证明材料 是否一

致。

注:仅房

屋市政工

程项目提 供

 

逐一说明

该项目的

施工许可

证 ( 正 本 ) 等原件与

平台上传   证明材料   是否一致。

注:仅房屋 市政工程

项目提供

逐一说

明该项

目的竣

工验收 报告(含 参验各

方签字 盖章)等 原件与

平台上  传证明   材料是  否一致。

 

逐一说明 该项目的 竣工验收 备案表等 原件与平 台上传证 明材料是 否一致。

注:仅房屋 市政工程

项目提供

 

 

逐一说明该

项目的竣工 图纸( 关键

页,含签章) +结算审核

报告等原件

与平台上传

证明材料是 否一致。

 

逐一说明该

项目的项目 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任命 文 件 + 注 册 证书(职称证

书、学历证  书 ) + 社 保 缴纳证明等

原件与平台   上传证明材   料是否一致。

逐一说明项目 是否真实存

在、项目现状 与竣工图纸是 否一致,并附 项目现场照片 (水印相机拍 摄含时间、经 纬度等信息的 工程项目照

片,表格内空 间无法满足应 单独附后并清 晰命名)。

注:1.本表格应作为业绩核查结果的必要附件报送,需填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三级签字。

2.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工程项目,可提供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 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以此代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实地核查情 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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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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