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17 浏览量:68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确保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6〕2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阜新英才计划”助推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阜委人才〔202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给予新毕业大学生等人才租赁补贴金的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保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的原则;
(二)坚持稳步推进,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组织,公开公平和严格监管的原则。
二、实施保障目标
为我市企业全职引进的2023年新毕业本科、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直接发放租赁补贴金,由其在市场上自行租赁社会房源进行住房保障,以调动来阜创业、就业的青年工作积极性,解决其来阜干事创业的居住难题。
三、申报时间安排
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6日。
四、实施保障对象的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领新毕业大学生等人才租赁补贴:
(一)本市企业全职引进的本科、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用工单位在本市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在我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并承租他人房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申请人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已享受过各种优惠政策住房的;
2.家庭成员有私有住房的;
3.有待入住拆迁安置房屋的;
4.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
5.有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况。
应届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或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含毕业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即未缴纳养老保险)。毕业于境外高校的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
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及子女。
本市企业是指本市注册登记开展生产经营的纳税企业,不包含事业化管理的企业、央企及省直企业。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因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均不在享受政策范围内。
(三)未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待遇。
五、保障标准
本科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六、审批发放程序
(一)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阜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或申请家庭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居住证、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学信网下载证明);
3.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
4.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参保手续;
5.租房合同及出租方身份证明和房照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原则进行受理申报审核工作。
1.申请人(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阜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建档材料。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初审无异议,填写《阜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公示后由街道将档案报送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申报档案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核公示并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在《阜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公示后报送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
3.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收到县(区)报送的材料后汇总县区上报档案材料并就档案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复核。报送材料不完整有误的及时通知县(区)补充改正,报送材料完整无误的予以呈报市住建局审批。
4.市住建局收到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呈报的申请材料后,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电子数据复核。依据复核报告,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批准,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三)租赁补贴的发放
1.取得享受租赁补贴资格的人员(家庭),按照能租则补、不租不补的原则,根据自身需要到市场租赁住房, 并与出租人到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租赁备案表》。县(区)住房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凭《租赁备案表》与申请人签订《阜新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书》,并在银行建立个人账户。
2.县(区)住房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无误的补贴款打入个人账户。
3.申请人持个人账户凭证到银行领取补贴款。
(四)租赁补贴的退出
被保障家庭住房、工作单位、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县(区)住房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其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
县(区)住房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会同县区民政、街道办事处对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区)住房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租赁补贴的书面决定,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已购买住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2.未在租赁住房居住或对租赁住房进行转租的;
3.已达补贴年限的;
4.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
5.在承租房屋内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6.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调出本市的。
住房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租赁补贴的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七、工作措施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租赁补贴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以欺诈等手段获得租赁补贴的,由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人(家庭)对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租赁补贴结果、审核结果或者有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租金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阜新县:阜新县住建服务中心(发展大街北段),联系电话:8816088。
彰武县:彰武县住建服务中心(老土地局院内2楼),联系电话:6927368;
海州区:海州区住建事物服务中心(矿工街海检南侧),联系电话6396312;
细河区:细河区住建服务中心(正阳馨居西侧东风路44-8号),联系电话:3999236;
太平区:太平区住建服务中心(海泰小区内煤城路东39-9号),联系电话:6625013;
新邱区:新邱区住建服务中心(新邱区住建局4楼),联系电话:2862939;
清河门区:清河门住建服务中心(区房产交易大厅楼上),联系电话:6327606。
主管部门: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3308016;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889019。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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