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09 浏览量:721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政策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设施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前,通知相关燃气运营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无燃气运营企业提供的设施交底记录,各级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
项目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组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批复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挖掘道路遇燃气管线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联系燃气经营单位,确定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三、责任主体
1.为了更好地落实各方面的前期责任,使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一步了解地下燃气管线情况,有的放矢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技术交底时,必须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参加,标明地下管线设置情况并形成纪要,明确相关责任。
2.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不遵守施工前管线会签、野蛮施工、监理不尽责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条款进行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誉记录,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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