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施工工地燃气管线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21-02-09 浏览量:177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建董明宇 文字大小:

各县、区住建局、局相关科室、各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燃气经营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因施工过程中未对原地下管线设施采取有效的保护,导致地下管线屡遭损坏的事件,尤其是对燃气管道的破坏,严重影响到周围群众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设施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现就有关管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施工前的管理

1.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前,通知相关燃气运营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无燃气运营企业提供的设施交底记录,各级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 
  2.燃气经营单位向施工单位递交安全告知书,对施工现场进行燃气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巡线员。巡线员在施工前,通过已采集的燃气管道定位点进行现场放点,明确地下燃气管道路由走向及深度施工。与燃气管线相邻或交叉的位置,要求施工方人工开挖探沟,找出燃气管道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如无法明确燃气管线具体位置,燃气经营单位必须采用探测仪器确定位置及埋深。同时,还应采用喷红漆、插彩旗等方式,为施工方明示管位,做好安全警示标识。

二、加强道路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组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批复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挖掘道路遇燃气管线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联系燃气经营单位,确定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三、加强道路施工竣工前的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管道工程完工后、土方回填前,除按规范要求加以保护以外,还应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对燃气管线进行最后的核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地下燃气管线的完好。 
  四、夯实责任,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1.为了更好地落实各方面的前期责任,使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一步了解地下燃气管线情况,有的放矢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技术交底时,必须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参加,标明地下管线设置情况并形成纪要,明确相关责任。 
  2.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不遵守施工前管线会签、野蛮施工、监理不尽责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条款进行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誉记录,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3.燃气经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巡视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配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尤其要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同时要做好应急预案准备,以备突发事件的发生。

  特此通知。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施工工地燃气管线安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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