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处优化营商环境认真做好合同备案

日期: 2018-03-08 浏览量:188 文字大小:

  造价处2018年共备案合同备案9份。工程投资额10111.45万元。合同备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2004年10月25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加框的依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负责该项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已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60号2011年9月22日起执行
  合同备案在办理施工许可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明确双方发承包主体责任。避免企业发生纠纷和签订合同不平等条款,预防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对维护社会安保稳定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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