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出台新政化解房地产库存

日期: 2016-04-12 浏览量:248 文字大小:

近日,为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阜新市出台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其中明确,将加快编制“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共同制定拟供地块出让方案,不得任意新增商品房面积。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阜新市将全面采用货币化和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征收安置方式。今后,不再新建棚改房、公租房、拆迁安置房,政府以集团购买的方式购买库存商品房屋作为征收安置用房,尽最大可能去库存。鼓励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通过政府采购库存房屋解决。对以政府采购方式安置的被征收户,办理住宅产权证时实行契税全额奖励。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扩大购房需求。农民工进城购房并办理落户手续或办理居住证的,在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平等的市民化服务;农民工子女办理居住证的,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房价,提高自身造血机能,促进房屋销售。
扩大公积金缴存额度和覆盖范围。积极拓宽公积金缴存范围,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均要缴存公积金,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同时,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确保公积金缴存额度,公积金全年使用率要达到 90%以上。
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房和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拓展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房地产企业销售位于城区和郊区的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 10%;销售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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