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2-06-08 浏览量:320 文字大小:

                                                             
 
各建设、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令260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发[2012]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做大做强建筑产业”为宗旨,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以合理确定及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参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为目的,为我市建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实施部门  
    阜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具体措施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抓好省、市相关规定的落实工作。  
   (1)通过报纸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宣传工作无死角。  
   (2)精心组织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把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质内容。  
    2.依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力度,稳步推进我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1)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2)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企业和个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业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分支机构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到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3)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具备计价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不具备计价能力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与委托人订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作内容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作业绩。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实地核查管理制度。  
    (5)建设工程在发出招标文件前,招标人应进行建设工程类别确认,并以规定格式向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报告,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返给招标人。建设工程类别确认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国有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报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为招标投标的有效文件。  
    (7)安全施工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为不可以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8)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年度核验制度。施工企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的,商务标按废标处理。  
    (9)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10)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在本单位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在封面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等涉及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文件。其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必须由在本单位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11)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2)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颁发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合同员岗位责任制度。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所签署的涉及到建设工程造价的补充协议应当在签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条规定报送备案。  
    (1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变更、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设计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等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并由在本单位执业的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来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可以向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1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17)实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15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报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  
    (18)进行审计或者财政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或者审查,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四、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1.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成立阜新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从设计概算入手,抓住施工预算编制、结算过程各个环节,发挥专家专业优势,集思广益,搞好测算,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相关数据指标。  
    2.住建委所属的建筑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图纸审查、资质管理、招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现场管理、建筑节能、档案管理等部门通力协作,相互配合,促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新局面。  
    3.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以联席工作会议等多种形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我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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