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7-17 浏览量:122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韩继伟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武汉慕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5月24日开始实施了在阜新市城市道路范围内投放“万想物”共享电动车的行为,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本机关于 2026年5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5月24日开始违法在阜新市城市道路范围内投放“万想物”共享电动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事实存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武汉慕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和孙X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孙X有权接收法律文书,有权接受调查询问。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在阜新投放的“万想物”共享电动车,权属为武汉慕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三:“万想物”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照片,证明慕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证据四:责令整改通知书及照片,证明武汉慕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辽(阜)市住建责停(改)通字〔2026〕第004号)进行整改,责令整改期满后,城市道路上仍有违规投放的“万想物”共享电动车。
2026年7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6〕第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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