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十必须、十禁止”

日期: 2026-06-01 浏览量:9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韩继伟 文字大小:

十必须

一是必须持证合法经营,配合监管检查。

二是必须健全安全制度,落实管理机制。

三是必须定期巡检维护燃气管线及设施设备。

四是必须定期入户安检,闭环整改隐患。

五是必须培训考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六是必须配齐应急装备,保障处置能力。

七是必须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八是必须公示服务信息,开展安全宣传。

九是必须落实气瓶溯源,实行实名登记。

十是必须及时处置报修投诉。


十禁止

一是禁止无证、超范围经营或违规转借许可证。

二是禁止向无证单位、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是禁止充装销售不合格、报废、翻新钢瓶。

四是禁止违规倒灌、储存、运输燃气。

五是禁止擅自拆改、损坏燃气设施与标识。

六是禁止充装销售非自有液化气钢瓶。

七是禁止强买强卖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

八是禁止拖延、虚假、拒不整改重大隐患。

九是禁止配送人员无证、违规入户作业。

十是禁止应急处置推诿、瞒报漏报事故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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