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市住建罚决字〔2026〕第003号

日期: 2026-06-05 浏览量:19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韩继伟 文字大小:

当事人:辽宁兴阜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益,联系电话:0418-3391506,住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63号。
    你单位在阜蒙县阳光上城小区二期B区7#至12#楼项目,未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进行审图,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阜蒙县阳光上城小区二期B区7#至12#楼项目,未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进行审图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检查记录。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施工图纸。证据四:审图相关材料。
    2026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6〕第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6〕第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的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及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对你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是初次违法,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情节,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应适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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