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阜)市住建罚决字〔2025〕第007号

日期: 2026-02-05 浏览量:6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韩继伟 文字大小:


当事人:许**,联系电话:1300829****,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连山路幸福馨苑15-1-5号。

你于2025年在阜新市城市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程施工中,无相应资质承揽了开发5小区7-18#楼劳务施工,涉嫌无资质承揽工程,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阜新市城市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程施工中,你无相应资质承揽了开发5小区7-18#楼劳务施工,系总包单位中润油建(吉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工程结算金额合计20.6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省住建厅调研反馈意见;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双方签订合同;证据四:工程结算相关材料及工资发放凭证。

2026年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0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你进行处罚。

鉴于你已经完成工程施工,无资质承揽工程属实,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应适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600元整(叁仟陆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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