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阜)市住建罚决字〔2025〕第006号

日期: 2026-02-05 浏览量:100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韩继伟 文字大小:


 当事人:王**,职务:中润油建(吉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22020319721012****,联系电话:0431-8819****。

你单位于2025年在阜新市城市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程施工中,涉嫌违法分包,本机关于202510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阜新市城市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程施工中将开发5小区7-18#楼劳务施工违法分包给许广田、张文(无资质),合同金额20.6万元,实际结算20.6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省住建厅调研反馈意见;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双方签订合同;证据四:工程结算相关材料;证据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026123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的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及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你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的分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违法分包行为属实,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应适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145元整(壹佰肆拾伍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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