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15 浏览量:23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房票安置工作指南》工作要求,破解阜新市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以下统称“征收搬迁项目”)传统安置难题,激活存量商品房市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依据《辽宁省房票安置工作指南》,立足阜新市城市发展长远规划,通过房票安置模式破解传统安置痛点。聚焦消化存量商品房核心目标,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房票安置政策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优势,引导群众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选择安置房源,打通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项目与存量商品房市场的衔接通道,激活市场交易活力,优化房源资源配置,助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与城市更新协同推进,同步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阜新市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项目,以房票安置为首要安置方式。原拆原建项目纳入房票安置适用范围,实行“原址回迁权益+房票补充权益”双轨模式。
(三)基本原则
1.自愿优先,房票与实物安置并行。尊重被征收人意愿,房票安置与实物安置自主选择,鼓励优先使用房票。
2.封闭监管,资金专款专用。建立房票资金专户,征收资金、购房款等资金由市(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统一监管,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兑付。
3.因地制宜,适配产业需求。结合产业发展与居民诉求,打造特色房源体系,适配产业发展、适老适幼等差异化需求。
二、房票核发与使用
(一)面额计算方式
房票面额由基础补偿款与专项补贴构成,实行“明码标价、分项核算”。基础补偿款包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专项补贴为房票使用奖励,单独核算,待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后一次性计入房票面额兑付。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非住房类补偿,不纳入房票面额,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
(二)使用要求
1.申领条件。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票安置申请,经“街道(乡镇)初审+区县复审+市级留存”通过后,方可申领房票。
2.使用主体。房票实行实名制,仅限被征收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使用。
3.有效期限。房票自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逾期未使用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房票奖励政策。
4.使用范围。可在阜新市范围内房源超市中购买商品房,包括住宅、公寓、底商、车库、车位等,不得用于购买非房源库内房屋。
5.使用规则。房票可分割用于购买多套商品房,也可将多张房票合并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融资、套现,严禁赋予金融属性。
6.原拆原建项目特殊规则。被征收人补偿权益拆分为“原址回迁基础权益”与“货币化补偿补充权益”。“原址回迁基础权益”对应原拆原建安置住房(按政策标准核算面积),“货币化补偿补充权益”(含搬迁奖励、超额面积补偿等)以房票形式发放,可用于购置跨区域房屋或叠加购买原址回迁住房超出基础面积部分。
(三)结算规定
1.购房结算。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选定房源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房票抵扣金额与补足款项。房票金额不足购房款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自行承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
2.资金兑付。开发企业提交房票、购房合同、收款凭证至县、区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市(区县)政府指定统一监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指定部门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账户将房票金额划转至开发企业账户。
3.余额处理。已使用房票权益金额超过80%(含)的,剩余房票价值扣除未使用权益金额部分的房票奖励后予以兑付;未超过80%的,剩余房票价值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应比例金额兑付(即不享受房票奖励,已获奖励需从余额中扣除)。若余额超过5万元且使用比例未达80%,则需按比例扣除奖励。
4.未使用处理。房票逾期未使用或主动放弃使用的,收回房票并终止奖励政策,按原补偿协议提供实物安置(优先分配已建成安置房),不再额外支付过渡期补助费。
三、房源超市管理
(一)准入标准
1.项目合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手续齐备、权属清晰,无司法查封等权利瑕疵。
2.企业合规。开发企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3.房源优质。优先纳入地段优越、配套完善、质量达标的“好房子”,重点筛选城市核心功能区、新兴发展区域及产业园区周边房源。
(二)分类管理
1.通用房源区。涵盖全市符合准入标准的普通商品住房、公寓、商业配套等,满足大部分被征收人基本居住与消费需求。
2.特色专区。
(1)产业配套专区。聚焦高新区、细河区等产业集中区域,设立“职工安置区”,对接风电、大唐等企业,提供政策服务,推动职住平衡。
(2)适老适幼专区。筛选老城区内临近社区食堂、日间照料中心的房源,标注适老化设施配置情况;优先纳入学校周边房源,方便家庭子女就学。
(3)原拆原建专区。归集原拆原建项目周边适配房源,满足被征收人“就近居住”需求,可与原址回迁权益叠加使用。
(三)动态管理
1.建立房源更新机制。开发企业可随时申请新增房源,区县征收部门每月开展房源核验,对已售罄、手续失效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房源及时移出。
2.实行满意度评价机制。被征收人购房后可对房源质量、开发企业服务进行评价,连续3个月评价不合格的房源企业将被暂停准入资格,整改达标后方可重新纳入。
3.定期组织对接活动。各区县可结合实际举办“房票购房专场对接会”,组织开发企业集中展示房源,提供现场咨询与带看服务。
四、房票管理系统
结合实际建立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管理系统,将被征收人信息采集、房票核发与使用、房源归集与更新、房票结算与兑付等功能纳入系统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各区县为成员的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各区县自即日起,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前,应向市住建局房屋征收部门报送房票安置计划,由市级部门统筹指导开展征收工作。
2.监督保障。成立多部门联合监督小组,通过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房票核发、房源筛选、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接受群众监督。
3.宣传保障。制定全方位宣传方案,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社区公告、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房票安置政策内容、操作流程、房源信息及优势特点,提高被征收人对房票安置政策的知晓度和认可度;组织政策宣讲团深入社区、企业开展现场宣讲活动,面对面解答群众疑问,消除群众顾虑。
4.服务保障。在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房票安置服务专窗,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为被征收人提供房票申领、使用、结算等一站式服务;开通房票安置咨询热线,及时解答群众咨询和反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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