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15 浏览量:4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阜新市吉新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56049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654010417
你(单位)于2014年4月,实施了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立案调查。
经查明,阜新市吉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在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化工园区化工七路),实施了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阜新市吉新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明:阜新市吉新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阜新市吉新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025年12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8号)。2026年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2025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辩。
你(单位)辩称,对厂区内建筑物中门卫、库房两处建筑物未进行消防验收,原因是我公司建筑施工时国土局现场确定的厂区坐标与现在卫星照片确定的坐标存在偏差,两次坐标不一致导致现国土局相关验收手续无法办理,造成坐标偏差并不是我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是国土局现场确定的坐标整体存在偏差,导致包括我公司在内的,一条街相邻的四家公司坐标整体向西偏移数米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经调查核实,阜新市吉新化工有限公司仓库、门卫两处建筑物,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办理消防验收手续。针对阜新市吉新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参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相关规定,执法程序合法,主要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因此,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可以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厂区内已停止使用,但尚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六章第一项,符合一般情节“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作业中心;账号:4210101001000663960112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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