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阜)市住建罚决字〔2024〕第011号

日期: 2025-06-06 浏览量:119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085322****。

  你单位于2020年5月实施了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部分顶管施工,2021年10月实施了阜新市海州区站前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部分顶管施工,你单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涉嫌 无资质承揽工程,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5月、2021年10月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阜新市海州区站前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两个项目中承担了部分顶管施工,履行合同期间你单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存在无资质承揽工程情况,合同金额分别为17万元、6.12万元,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结算分别为18.36万元、6.12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三:审计移交材料,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查询情况,证明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据五:企业提交成本证明材料,证明企业违法所得金额。

  2025年5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阜新市海州区站前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两个项目无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部分顶管施工,涉嫌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和阜新市海州区站前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中钢管顶进工程施工均已完成,无资质承揽工程属实,现对你单位实施的两项违法行为分段进行处罚:一、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中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83项,应适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一般情节的裁量幅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在阜新市海州区站前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中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83项,应适用“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从重情节的裁量幅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6400元整(陆仟肆佰元整)、2448元整(贰仟肆佰肆拾捌元整),合计8848元整(捌仟捌佰肆拾捌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分别为1200元整(壹仟贰佰元整)、1100元整(壹仟壹佰元整),合计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整(贰仟叁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总计11148元(壹万壹仟壹佰肆拾捌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马国强,职务: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21090219600515****,联系电话:1514181****。

  你单位于2020年5月实施了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部分顶管施工,2021年10月实施了阜新市海州区站前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部分顶管施工,你单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涉嫌无资质承揽工程,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5月、2021年10月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阜新市海州区站前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两个项目中承担了部分顶管施工,履行合同期间你单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存在无资质承揽工程情况,合同金额分别为17万元、6.12万元,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结算分别为18.36万元、6.12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三:审计移交材料,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查询情况,证明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据五:企业提交成本证明材料,证明企业违法所得金额。

  2025年5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阜新市海州区站前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两个项目无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部分顶管施工,涉嫌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你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和阜新市海州区站前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中钢管顶进工程施工均已完成,无资质承揽工程属实,现对你单位实施的两项违法行为分段进行处罚:一、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中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83项,应适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一般情节的裁量幅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在阜新市海州区站前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中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83项,应适用“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从重情节的裁量幅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伍佰元整)、244.8元整(贰佰肆拾肆元捌角整),合计744.8元整(柒佰肆拾肆元捌角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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