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阜)市住建罚决字〔2024〕第010号

日期: 2025-06-05 浏览量:101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5917****。

  你单位于2020年5月实施了未经建设单位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同意,将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部分顶管施工分包给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合同金额17万元,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结算18.36万元的行为,涉嫌 违法分包,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0年5月,你单位未经建设单位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同意,将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部分顶管施工分包给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7万元,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结算18.36万元,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违法分包行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审计移交材料,证明违法分包; 

  证据二:你单位与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证明违法分包;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分包;

  证据四:经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意,委托第三方机构辽宁卓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价格认定材料,证明企业无违法所得;

  证据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资质证书查询情况,证明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无建筑业企业资质。

  2025年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2020年5月,你单位未经建设单位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同意,将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部分顶管施工分包给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7万元,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结算18.36万元,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为无资质企业,涉嫌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的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已完成合同履行,应适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一般情节的裁量等次,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86项,应当适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壹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于健,职务: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21090419770222****,联系电话:1390418****。

  你单位于2020年5月实施了未经建设单位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同意,将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部分顶管施工分包给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合同金额17万元,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结算18.36万元的行为,涉嫌 违法分包,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0年5月,你单位未经建设单位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同意,将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部分顶管施工分包给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7万元,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结算18.36万元,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违法分包行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审计移交材料,证明违法分包; 

  证据二:你单位与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证明违法分包;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分包;

  证据四:经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意,委托第三方机构辽宁卓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价格认定材料,证明企业无违法所得;

  证据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资质证书查询情况,证明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无建筑业企业资质。

  2025年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2020年5月,你单位未经建设单位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同意,将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工程部分顶管施工分包给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7万元,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结算18.36万元,阜新国强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为无资质企业,涉嫌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的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你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已完成合同履行,应适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一般情节的裁量等次,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86项,应当适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20元整(壹佰贰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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