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1 浏览量:21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丁兆存,出生年月:1959.09,年龄:65,民族:汉,工作单位:退休,文化程度:大专,身份证号:210902195909*****,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朗诗绿色家园,联系电话:1360498****。
你于2021年9月—2024年9月期间,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阜新盛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 3月—9月,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中,作为监理中标单位阜新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参与了现场监理工作,涉嫌 挂证问题,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1年9月—2024年9月期间,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阜新盛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间无违法所得。2022年3月—9月,在注册期间你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中作为监理中标单位阜新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参与了现场监理工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审计移交材料,证明证书挂靠;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证书挂靠;
证据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丁兆存执业注册信息,证明证书挂靠。
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1年9月—2024年9月期间,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阜新盛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9月,在注册期间你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中作为监 理中标单位阜新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参与了现场监理工作,涉嫌挂证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6年第153号令发布,2016年第32号令修正)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6年第153号令发布,2016年第32号令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鉴于你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阜新盛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属于从轻情节,应当适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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