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阜)市住建罚决字〔2025〕第002号

日期: 2025-05-28 浏览量:109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1193*****

  你单位于2021年5月实施了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中,未按可研报告要求设计智能一体化雨水提升泵站筒底自清洗设备,涉嫌 未按可研报告要求设计,本机关于2025年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5月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中,未按可研报告要求设计智能一体化雨水提升泵站筒底自清洗设备。你单位对于雨水提升泵站内部水泵出口加设了DN50钢管,经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意见,实现泵站底部清洗基本功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未按可研报告要求设计及设计不合理;

  证据二:审计移交材料,证明企业未按可研报告要求设计及设计不合理;

  证据三: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工程>相关问题的评估意见》,证明企业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证据四:阜新市城市公用设施服务中心《关于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答复意见》,证明企业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中,未按可研报告要求设计智能一体化雨水提升泵站筒底自清洗设备,涉嫌 未按可研报告要求设计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1.0.5条:“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现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223项“逾期未改正,初次违法,主动补充备案,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情节的裁量等次“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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