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17 浏览量: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阜新市太平区俊宇建筑维修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587333****。
你单位于2021年2月-5月实施了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部分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你单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涉嫌无资质承揽工程,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2月-5月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中,无相应资质承揽了部分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系总包单位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工程结算金额合计126.14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三份合同,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三:审计移交材料,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四:企业提交成本证明材料,证明企业违法所得金额;
证据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阜新市太平区俊宇建筑维修队资质查询情况,证明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
2025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项目无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部分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涉嫌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已经完成工程施工,无资质承揽工程属实,现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应适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4000元整(肆万肆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02元整(壹仟玖佰零贰元整)。
以上罚没款总计45902元整(肆万伍仟玖佰零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刘百良,职务:阜新市太平区俊宇建筑维修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2109041958*******,联系电话:1874180****。
你单位于2021年2月-5月实施了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部分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你单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涉嫌 无资质承揽工程,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2月-5月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中,无相应资质承揽了部分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系总包单位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工程结算金额合计126.14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三份合同,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三:审计移交材料,证明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
证据四:企业提交成本证明材料,证明企业违法所得金额;
证据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阜新市太平区俊宇建筑维修队资质查询情况,证明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
2025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1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项目无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部分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涉嫌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你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已经完成工程施工,无资质承揽工程属实,现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应适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整(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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