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17 浏览量:67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朝阳天浩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QE****。
你单位于2021年6月实施了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部分机械顶管施工,2021年8月实施了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三期工程项目部分机械顶管施工,在履行合同期间你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三级总承包资质”,不符合市政工程项目的要求,涉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6月、2021年8月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三期工程两个项目中承担了部分机械顶管施工,履行合同期间你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三级总承包资质”,不符合市政工程项目的要求,存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情况,合同金额分别为54万元、108万元,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结算分别为54万元、56.7万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两份机械顶管施工合同,证明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市政工程业务;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市政工程业务;
证据三:审计移交材料,证明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市政工程业务;
证据四:你单位提交成本证明材料,证明违法所得金额;
证据五:双方合同解除协议书,证明工程合同最终结算价款;
证据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朝阳天浩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资质证书情况,证明企业资质等级情况。
2025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和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三期工程机械顶管施工中,无相应施工资质,涉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和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三期工程项目中均已经完成工程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属实,现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一般情节的裁量等次“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8000元整(叁万捌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二期工程:4918.22元整,三期工程:24278.89元整,合计29197.11元整(贰万玖仟壹佰玖拾七元一角一分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雷*,职务:朝阳天浩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210921199110*****,联系电话:18524290****。
你单位于2021年6月实施了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部分机械顶管施工,2021年8月实施了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三期工程项目部分机械顶管施工,在履行合同期间你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三级总承包资质”,不符合市政工程项目的要求,涉嫌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6月、2021年8月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三期工程两个项目中承担了部分机械顶管施工,履行合同期间你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三级总承包资质”,不符合市政工程项目的要求,存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情况,合同金额分别为54万元、108万元,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结算分别为54万元、56.7万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两份机械顶管施工合同,证明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市政工程业务;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市政工程业务;
证据三:审计移交材料,证明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市政工程业务;
证据四:你单位提交成本证明材料,证明违法所得金额;
证据五:双方合同解除协议书,证明工程合同最终结算价款;
证据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朝阳天浩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资质证书情况,证明企业资质等级情况。
2025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和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三期工程机械顶管施工中,无相应施工资质,涉嫌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阜新市主城区雨水排涝工程二期工程和阜新市主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三期工程项目中均已经完成工程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属实,现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一般情节的裁量等次“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叁千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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