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市住建罚决字〔2024〕第003号

日期: 2025-02-15 浏览量:47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81MA7EUF****。

  你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实施了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施工,无相应施工资质,涉嫌无资质承揽勘察业务,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11日,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过程中燃气管线被破坏,本机关经调查发现,你单位为现场勘察作业施工单位,系总包单位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存在无资质承揽勘察业务情况,合同金额12万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钻探作业合同,证明无资质承揽勘察业务;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无资质承揽勘察业务。

  2025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中,无相应施工资质,涉嫌 无资质承揽勘察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因野蛮施工导致燃气管线破坏后,总包单位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即与你单位终止合同,实际施工时间2天,无工程结款,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属从轻情节,应当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40000元整(壹拾肆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冯洪江,职务: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21038119680627****,联系电话:1384120****。

  你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实施了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施工,无相应施工资质,涉嫌无资质承揽勘察业务,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11日,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过程中燃气管线被破坏,本机关经调查发现,你单位为现场勘察作业施工单位,系总包单位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存在无资质承揽勘察业务情况,合同金额12万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钻探作业合同,证明无资质承揽勘察业务;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无资质承揽勘察业务。

  2025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中,无相应施工资质,涉嫌 无资质承揽勘察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你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因野蛮施工导致燃气管线破坏后,总包单位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即与你单位终止合同,实际施工时间2天,无工程结款,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属从轻情节,应当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根据单位罚款金额140000元整,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捌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3日

 

 

  联 系 人:任瑾          联系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  

  联系电话:0418--3308020邮政编码: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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