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董南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阜)市住建罚决字〔2025〕第005号

日期: 2025-09-05 浏览量:47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董南(2109031987********)

  你于2025年8月15日实施了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用途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在太平区顺吉上河湾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小区地上共用场地作为停车位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证据二: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使用停车位的协议;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8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新市)住建先告字〔2025〕第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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