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在老旧小区建设公用车棚的建议》(58号)答复

日期: 2024-04-30 浏览量:50 来源:市住建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王月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老旧小区建设公用车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特别是今年南京“2.23”居民小区火灾事故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也为我们敲醒警钟。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部署,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要求,我们采取了下列工作措施:

  一、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从今年2月末开始,全市住建部门用一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共排查整治问题隐患住宅小区173个,整改问题841处。对城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停放充电设施进行了摸排,城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9万台左右,充电桩数量3400余处,充电车棚500个。

  今年4月3日,市住建局召开全市物业小区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全市各物业企业140余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明确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巡查、劝阻、制止、上报”的职责。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履行小区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告知居民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注意事项。各级住建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转为常态化管理,继续开展排查治理工作。

对在住宅小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上报给属地公安和消防部门进行查处。提倡物业服务企业在单元门、电梯内加装电动车识别阻车设备等技防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针对无物业管理小区和业主自治小区的电动自行车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压实属地街道和社区的责任,社区要切实承担起应当由物业企业承担的相关职责,要求不得存在管理的空白区。

  二、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属地住建、街道摸清各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需求底数,根据住宅小区现状合理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要将建设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合理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配备充电设施。

  目前,市住建局已对居住小区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进行项目包装,拟争取国家补助资金推进集中充电设施的建设。同时,倡导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以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安全为原则,利用住宅小区内公用场地增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并加装充电设备,共同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电动车的停放场所和充电设备要根据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确定,做好合理规划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使用人将采取有偿服务,定价以非盈利为原则。

  三、持续宣传引导

  要求各县区发动各部门力量,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警示教育,通过张贴标语和挂图,微信群、公众号、短视频平台、上门入户提示、面对面宣传等方式,帮助群众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引导居民规范停车和充电,提高广大居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消除日常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消防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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