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26 浏览量:81 来源:市住建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田昌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清除树木上“悬挂物品”的建议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城市树木养护的关注和关心,我们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深表认同。就您提出的因悬挂亮化灯具在树木上钉钉子和设卡扣问题,建议全面普查,清除钉子、解套“卡扣”、做好养护事宜,现提出答复如下:
一是责成相关悬挂主体在必要的亮化阶段结束后,切实做好清除、解套工作,并做好树木养护。目前,我市城市道路绿化树木分别由市住建部门和属地住建部门进行日常管护。关于行道树木上私自悬挂亮化灯饰和其他物品等损坏树木的情况,市住建局将组织市城市园林管护单位和属地住建部门开展排查工作,告知行为人立即予以拆除。
二是对于不予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市住建局作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将责成在树木上悬挂亮化灯具的责任主体,在亮化阶段结束后,及时清除树木上的钉子、卡扣,并做好养护维护工作。对于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个人,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相应的处理。
三是要求城市绿化管护单位组织人员加强日常巡视工作,对市区树木进行全面体检,专项开展清除树木上的“悬挂物品”行动。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树木上“悬挂物品”拒不整改的,依据《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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