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学校校园环境噪声控制的建议》(101号)答复

日期: 2024-03-27 浏览量:59 来源:市住建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姜彦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学校校园环境噪声控制的建议提案收悉,我局非常认同您的建议,就您提出的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两个建议提出答复如下: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开展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政策依据

  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划转集中行使第一批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要求,城市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使504项行政处罚权。其中包括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处罚。

  (三)解决办法

  就您所提出的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叫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叫卖者进行罚款或行政处罚的建议。一是我局将督促县区住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切实加强与噪声污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统筹合作,在其对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予以界定,且劝阻、调解等基础上未能制止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二是加强源头治理。对于校园周边流动售卖的商贩,要依法依规予以清理,结合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行动,常态化进行清理整治。

  二、切实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通过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市民法治意识,做学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好市民,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舆论氛围。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5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