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函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函
阜住建发〔20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67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中心城区(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高新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处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阜新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依照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管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一般是指居民和沿街小型网点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其中,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泥土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石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修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理(填埋)场建设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

第六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阜价发〔20087号)标准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垃圾管理

第七条 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施工开始20工作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方案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建设工程垃圾处置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方案主要内容。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格式,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十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一)建筑施工工地围挡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封闭的彩钢板或砌体硬质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中心城区主要路段围挡不得低于4.0米,一般路段和场地隔离围挡不低于2.5米,市政工程不低于1.8米;

(二)工地出入口、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进行硬底化,并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保持路面干净整洁

(三)工地出入口须按规定配备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保证出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冲洗干净后方能上路

(四)工地内干燥易起尘的施工作业面须洒水维持表面湿润。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围挡和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须安装固定喷雾、喷淋装置,拆除工程、基础施工及土方作业工地须每1000平方米配置一台移动雾炮设施,单个雾炮机覆盖半径不小于30

(五)裸露泥地须覆盖防尘网或者进行绿化,做到边施工、边覆盖、边绿化;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库、储藏罐等形式分类存放;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物料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

(六)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需车容整洁、车轮车身冲洗后上路;运输车辆需平槽运输、苫盖严密、密闭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对运输线路进行拉网式巡查,出现沿途撒漏现象及时处理。

第十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分拣、组织清运建设工程垃圾废旧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分拣利用不同种类的弃土、弃料等分别贮存、运输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贮存、运输

第十 施工单位确需临时贮存建设工程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施工单位在施工用地外临时贮存建设工程垃圾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临时贮存。

 

第三章  装修垃圾管理

第十 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区、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各城区街道(社区)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修垃圾投放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封闭式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

第十五条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书面告知管理责任人;

(二)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捆绑,及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

各城区住建部门、街道(社区)应当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修垃圾给予指导、监督、服务。对装修垃圾数量较小的,明确装修垃圾暂存场所,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统一运输,按实际运输费用收取装修垃圾代运费。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处置核准文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限载规定的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合法有效;

(二)运输车辆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密闭运输、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

(三)有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车辆车型、限载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核准文件,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或者政务服务窗口等提交相关材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向申请单位核发核准文件,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运输单位名称、车型、号牌;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5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运输单位实施核准情况定期进行核查、评估,并作为延续核准的依据,相关情况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核准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 已取得核准文件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运输时间、路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定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时间、路线以及车辆号牌,推送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装修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将装修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时间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等信息及时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启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二)建设工程垃圾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清运;

(三)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五)不得超限超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消纳场所;

(六)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第五章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安排建筑垃圾分类利用:

(一)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用于基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绿地覆土、土地复耕等需要;

(二)工程泥浆,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

(三)依照前款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施工单位应当运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需要直接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所需建筑垃圾的类型、数量、利用方式和本单位基本信息等。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直接利用企业,对符合本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协助安排调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场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所处理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和建筑弃土消纳场的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地建设运行须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三)有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四)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制定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接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

(二)不得接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以及不按照核准规定时间、地点、种类运送的建筑垃圾;

(三)分类处理弃料、弃土。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不得接纳弃土,建筑弃土消纳场未经批准不得接纳弃料;

(四)资源化利用场和建筑弃土消纳场,每月1日前将上月处理的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监管和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数字化建设要求,设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采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环节的技术检测监控、车载设备运行信息;

(二)发布建筑垃圾产生、利用需求等信息;

(三)为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网上动态监控本单位建筑垃圾处理情况提供信息服务;

(四)提供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准予核准等共享信息;

(五)为公众提供建筑垃圾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六)数字化管理需要的其他功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运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获取的检测监控信息,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资格认定、登记、检验等政务服务信息实现互通共享。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理联合执法机制,利用日常检测监控等信息开展联合执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筑垃圾管理,在我市形成完善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全闭环处置,建筑垃圾源头产生量得到显著控制,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布局合理,城区积存垃圾得到妥善处理,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再生资源产品得到广泛应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有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推动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机制良性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用于本市城市中心城区(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收集、储存、运输、排放,处置等处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阜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依照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三、建筑垃圾认定范围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改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土、弃土及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一般是指住宅小区和沿街小型网点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其中弃土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泥土;弃料指各种废弃砖瓦、石块、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开工前需携带《阜新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备案表》《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等申报材料,到阜新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住建局办理窗口申请核准,予以核准后,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准运证》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报阜新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同时通告项目所属地住建管理部门。处置建筑垃圾时必须由备案的运输企业车辆进行处置,应严格按《排放证》明确的线路、时间、排放地点进行运输。未经核准的,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建筑垃圾源头包括:建设工地、拆迁工地、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地(包括住宅小区、沿街网点等)。

1.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工程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随意堆放。

2.落实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完善造价体系,将建筑垃圾的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

3.明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做好登记,并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检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4.落实装修垃圾处理责任。沿街网点、住宅小区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进行分类分拣,装袋、捆绑,及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其中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开展资源化利用,其他垃圾按其种类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5.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建筑垃圾应实施分类堆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可用于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水泥砌块、砖石等)应采取运输至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产生的建筑弃土要积极应用于工程回填、土地平整等使用,或排放至建筑弃土消纳场。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

1.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存储监管。住建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建设(拆迁)工地的监管,对建设工地开挖渣土和拆迁工地外运建筑垃圾的,应严格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落实街道、社区及小区物业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每个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饰装修垃圾暂存点,居民必须按照物业公司要求到指定暂存点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公司定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清运前安排保洁人员对不宜混入装饰装修垃圾的各种垃圾进行分拣处理。

2.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管理。进行建筑垃圾营运的运输车辆须取得《阜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准运证》《阜新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建设(拆迁)单位和小区物业公司外运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时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严格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路线行驶,做到“两证齐全”,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备案的单位及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统一安装顶灯、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统一密闭改装”,GPS定位系统要接入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要加强运输环节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鼓励建设(拆迁)单位对工程渣土采取直接基坑回填、绿化覆土、堆景造景、土地平整、修路筑基等方式进行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工程泥浆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确实无法利用的,严格按照建设(拆迁)工地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的建筑垃圾处置流向,运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所处置建筑垃圾。

(四)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监管平台

市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纳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监管,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源头申报、储存、运输过程监管、末端处置场所和再生产品应用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情况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资格认定、登记、检验等政务服务信息实现信息实时联动、互通共享。

严格审批程序

1.及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阜新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住建局办理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在办理窗口申领《阜新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备案表》,并报送《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方案应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方量、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阜新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现场勘验情况核算建筑垃圾处置量,出具《建筑垃圾处置量核验单》,申请单位根据《建筑垃圾处置量核验单》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到指定银行账户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2.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审批制度。市行政审批部门在垃圾处置单位提供《阜新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备案表》《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及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后,会同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垃圾处置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的种类、排放、处置场所、运输车辆等进行现场勘验,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在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垃圾处置管理部门备案。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基础开挖,建筑垃圾(含沙石)方可运出工地。

3.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单位可以到阜新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住建局办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符合《阜新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一是拥有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限载规定的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合法有效。二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密闭运输、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三是有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予以核准,并向申请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准运证》,并在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垃圾处置管理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的领导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对市中心城区建设(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小区居民和沿街小型网点房屋装修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对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核算。

3.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巡查检查,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及运输车辆予以处罚。

4.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领域各类违犯罪行为。

5.各区住建部门负责及时准确上报本辖区新开工工程信息,督促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及时办理处置核准文件,并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做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市生态环境,市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其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迅速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定期进行宣传普及活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要意义,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础知识,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和推广活动,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营造理解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阜新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备案表》《阜新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建筑垃圾处置量核验单》《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准运证》.docx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