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24-02-21 浏览量:114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中心,各建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及省、市实施意见,推进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开展,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18〕47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辽宁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为规范建筑施工安责险各方市场行为,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强化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有序、规范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

  为了充分发挥安责险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项目,均须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由总承包单位自行选择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并协商制定该项目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

  二、合理确定安责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

  建筑施工安责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根据工程性质以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投保。依据《辽宁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要求,发生安全事故从业人员死亡赔付不低于70万元/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低于3万元/人;第三者责任险部分赔偿水平不低于从业人员的赔偿水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各承保保险公司可制定多档次的保险投保方案,供投保单位选择采用。

  三、工程项目投保安责险

  新开工程项目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时,同步上传总承包施工企业在该项目上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单。凡未提供建筑施工安责险保单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已经开工在建的工程项目,投承保双方可采取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的剩余工期占全部工期的比例计算缴纳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的办法,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对未投保安责险的项目,可视同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各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提取安全事故预防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并按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中约定的具体服务项目和频次,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事故预防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确定的a、b、d、e等4项工作每年度不少1次,c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每项目不少于3次,对存在超规危大工程的项目适当增加排查频次。

  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并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和技术支撑。

  五、建立安责险费率浮动机制

  各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应建立费率浮动机制,根据投保企业安全管理状况、上年度赔付率、企业建筑安全事故等情况,合理确定浮动系数。通过建立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对投保企业进行激励约束。

  六、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偿金制度

  承保公司对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支付赔偿款。遇到紧急情况时,应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提前预付赔偿保险金。具体赔偿时间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七、加强建筑施工安责险监管

  市、县质量安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履约、安全技术服务机构预防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统筹推进本地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工作。把落实安责险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振兴三年行动重要内容,推动安全生产责险工作的有效开展。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指导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把建筑安责险工作与深化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快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取得安全许可证统筹结合起来,纳入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及各级各类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中,对不参加安责险投保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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