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07 浏览量:18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8月5日实施了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万吨钢结构加工项目钢构车间、彩板生产车间及抛丸除锈车间、综合库房项目工程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8月5日,在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佰山木业有限公司以南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万吨钢结构加工项目钢构车间、彩板生产车间及抛丸除锈车间、综合库房项目工程的行为,属未批先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证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违法施工;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违法施工;
2023 年6月13、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008号/辽阜住建罚听告字[2023]第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应当罚款3万元以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0000(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有非税收缴代理资格的阜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3日
联系人:李志涛 联系地址:细河区北新路119号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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