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陈龙飞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市住建罚决字〔2023〕第007-2号

日期: 2023-07-06 浏览量:202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陈龙飞

  你(单位)于2020年8月5日实施了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万吨钢结构加工项目钢构车间、彩板生产车间及抛丸除锈车间、综合库房项目工程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 2020 年8月5日,在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佰山木业有限公司以南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万吨钢结构加工项目钢构车间、彩板生产车间及抛丸除锈车间、综合库房项目工程的行为,属未批先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证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2023 年6月13、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0007-2号/辽阜住建罚听告字〔2023〕第007-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罚款。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阜新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龙飞单位罚款数额 5%罚款。即4.60427 万元*5%= 2302元(贰仟叁佰零贰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有非税收缴代理资格的阜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3日

  联系人:李志涛        联系地址:细河区北新路119号,住建局

  联系电话:3308050       邮政编码: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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