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5-19 浏览量:234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二章 使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等环节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阜新市×××局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由专人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负责信息保管的人员下载、存储。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应制定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执法记录档案,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各城市管理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的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二条 各城市管理行政机关及执法机构人员或其他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后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各城市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不定期对本单位执法人员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通报。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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