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高岩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市住建罚决字〔2023〕第004号

日期: 2023-07-13 浏览量:17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高岩,身份证号:2101041983********,工作单位:沈阳市排水公司,联系电话:1388933****。

  你于2020年8月--2023年2月期间实施了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注册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投保单位为沈阳市排水公司的行为,涉嫌注册建造人员违规执业,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2020年8月--2023年2月期间,你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注册期间,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投保单位为沈阳市排水公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相关企业情况说明,证明注册建造人员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或执业; 

  证据二:审计局证据资料,证明注册建造人员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或执业;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注册建造人员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或执业。

  2023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004号),2023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3〕第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同时在两家企业受聘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主动取消了注册,且无违法所得,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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