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13 浏览量:23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李静,身份证号:2113821987********,联系电话:1364421****。
你于2019年实施了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将二级建造师证书借给他人使用,由此导致他人于2021年9月利用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参与投标,涉嫌 注册建造人员违规执业,本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你于2019年将二级建造师证书借给他人使用,存在注册人员违规执业情况,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本人情况说明,证明注册建造师出借注册证书;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注册建造师出借注册证书。
2023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003号),2023年7月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3〕第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将二级建造师证书借予朋友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主动取消了注册,且无违法所得,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3日
主办单位: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 邮编:123000 Email:fxjwbgs@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97号 辽ICP备202100028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39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3308010 网站举报邮箱:fxjw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