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海州区宏鑫液化气站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住建罚决字〔2023〕第001号

日期: 2023-06-02 浏览量:251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海州区宏鑫液化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059828****。法定代表人艾*,联系电话:1389854****。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在细河区天津菜馆实施的违规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的规定,根据《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65.5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3月1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证明阜新市海州区宏鑫液化气站违规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

  证据二:4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阜新市海州区宏鑫液化气站由违规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

  证据三:4月1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阜新市海州区宏鑫液化气站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违规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

  证据四:4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阜新市海州区宏鑫液化气站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违规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

  证据五:海州区税务局站前税务所佐证材料,证明阜新市海州区宏鑫液化气站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违规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产生的违法所得为665.5元。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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