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日期: 2023-04-26 浏览量:263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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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2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2.3应急预案体系

  3  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3.2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响应流程

  4.3事故报告

  4.4新闻发布

  4.5善后处理

  5  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5.2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2预案管理与修订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阜新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预防和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直相关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影响范围,落实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责任,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1.2.2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原则,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2.3 快速反应、科学施救。市住建局要与市直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科学施救。

  1.2.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的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石开挖、边坡失稳造成的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事故,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市住建局成立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单位组成。

  市指挥小组组长由市住建局局长王蕾担任,副组长由市住建局副局长王芳、齐涛、张金树、杨宇飞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机关党办、安全科、工程建设建管科、建筑业管理科、房地产管理科、城市建设科、人防工程建设科、执法监督科、公用事业科、村镇建设科、住建中心、公用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指导、协调、聘请专家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2)拟定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3)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4)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住建厅、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5)为各县区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

  (1)局工程建设监管科、安全科(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指挥小组的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告,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联络,及时将现场基本情况、救援行动和善后处理情况上报指挥小组,保持与市政府、突发事故发生地区应急救援机构联系。

  (2)局办公室:负责应急车辆保障和局领导赶赴现场的沟通协调。

  (3)局机关党办:负责与新闻管理部门的协调等工作。

  (4)局工程建设监管科、建筑业管理科、住建中心: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咨询小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协调调集专业队伍和运输车辆、挖掘机械、吊车、推土机械等大型设备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局城市建设科、公用事业科:负责协调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而引发的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事故灾害处理,指导事故发生地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妥善进行处置和善后工作。

  (6)局村镇建设科:负责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救援中相关事宜的沟通协调工作。

  (7)局房地产管理科:负责既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救援中相关事宜的沟通协调工作

  (8)局人防工程建设科:负责协调因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事故灾害处理。

  (9)局执法监督科:协助相关单位、科室依法查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相关单位违法行为。

  (10)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工作,参与组织现场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各级指挥机构应组建一支应急救援预备队伍,做到定单位、定任务、定人员,一旦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赶赴开展救援工作。

  2.1.3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市局指挥小组的组成、职责制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区指挥机构”)。

  2.1.4 建筑施工企业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由本企业制定,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2.2 市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2.2.1 市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专家组成(可从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选取)。

  2.2.2 市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市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等。

  2.3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住建局、各县区指挥机构以及各施工企业的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市住建局组织编制《阜新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阜新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信息数据库,指导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工程质量和生产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

  3.2 应急准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根据本企业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有关人员应当掌握应急措施,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设专人进行维护。

  现场项目部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现场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

  4.1.1 I级响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上述结果的事故。

  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市指挥小组应当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配合救援工作。

  4.1.2 II级响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上述结果的事故。

  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市指挥小组应按照市应急总指挥部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做好组织或者配合救援工作。

  4.1.3 III响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上述结果的事故。

  事故所在地县、区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县、区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3)市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由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1.4 IV级响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上述结果的事故。

  (1)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县、区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3)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保持与事发地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可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应急响应流程

  4.2.1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釆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4)釆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求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当超出事故企业自身救援能力时,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本级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灾难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4.2.2 事故发生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并核实后,立即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同时迅速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情况。

  (2)迅速召开紧急会议,按照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工作任务和所承担的职责,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遇有特殊危急情况,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急救中心、人民政府求救,防止事态扩大。

  4.2.3 市指挥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常务副组长、组长,报告市委、市政府。

  (2)立即通报情况并通知市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按事故等级情况决定是否赶赴事故现场。

  (3)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4)组织制定救援方案。

  (5)跟踪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常务副组长、组长,报告市委、市政府。

  4.3 事故报告

  4.3.1 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有关情况,适时研判、决策,并按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3.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有关建设、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情况;

  (5)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 新闻报道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报同级或上级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

  4.5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亡、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  应急结束

  5.1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及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报请市应急总指挥部批准后,由有关应急机关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5.2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建立咨询专家库,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 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 演练

  各级指挥机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 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管理与修订,由市住建局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区住建局应急指挥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调整、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住建局及时组织修订。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7.4 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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