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指南

日期: 2023-09-19 浏览量:844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一、申请条件

  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二、申请材料

  (一)应急抢修(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单位)

  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24小时内向绿化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1.现场核量(绿化主管部门、施工部门、园林养护公司);

  2.审批表(3份);

  3.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报告;

  4.缴纳补偿款收据。

  (二)规划内占用绿地

  1.规划审图纸

  2.审批表(3份)

  3.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报告(然后签订协议)

  4.缴纳补偿款收据

  (三)规划外占用绿地(施工临时占用、影响采光等)

  1.申请书;

  2.审批表(3份)

  3.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报告

  4.双方签定协议(占用时间,地点,占用量,恢复绿地相关约定,缴纳保证约定)

  5. 缴纳补偿款收据

  (四)意外损坏直接缴纳补偿款

  三、申请流程

  1.登记:窗口

  申请方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在行政服务大厅的住建局窗口,领取并填写挖掘(占用)审批表。

  2.受理:窗口

  若材料符合要求且满足受理条件,住建局窗口受理并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现场勘察

  申请方带上初审过后的审批表和申请材料与审批工作人员一起勘察现场,并确定施工方案和线路、位置、范围。

  若现场审核通过并经科室领导批准,出示挖掘(占用)审批函。若现场审核没通过即驳回开挖申请并告知理由。

  4.协助审核:有关规划交管等部门

  申请方根据道路挖掘(占用)类型及审批表上所需有关部门经办人确认,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若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即驳回开挖申请并告知理由。

  5.办结:窗口

  申请方带上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审批表和审批函在行政服务中心的住建局窗口,办理最终审批。

  四、法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受理机构

  行政服务大厅住建窗口

  六、办理结果

  1.若现场审核通过并经科室领导批准,市住建局将出示挖掘(占用)审批函,申请方带上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审批表和审批函在行政服务大厅的住建局窗口,办理最终审批。

  2.若现场审核没通过即驳回开挖申请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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