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辽宁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住建罚决字〔2023〕第010号

日期: 2023-08-22 浏览量:44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辽宁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5月,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宝地城C、D组团项目现场,实施的未履行安全职责行为,涉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辽宁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职责,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辽宁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职责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明:辽宁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职责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辽宁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阜新市海州区宝地城C、D组团项目现场16#楼塔吊附着为自作,无设计文件和审批,未履行安全职责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1日

  联系人:许鹏、赵鹏宇            联系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

  联系电话:3308890               邮政编码:123000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