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住建罚决字〔2023〕第009号

日期: 2023-09-05 浏览量:60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 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位于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新地村, 2023年 6月在阜新市海州区迎宾桥细河南岸溢流口(排口编号2109002Z05CBBAA)出现污水直排问题,排污口责任主体为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本机关于 2023年 7 月 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阜新市海州区迎宾桥细河南岸溢流口(排口编号2109002Z05CBBAA)出现污水直排,排污口责任主体为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出现污水直排,排污口责任主体为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公司表明无力进行维修。证据二:现场勘验记录证明出现污水直排,排污口责任主体为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据三: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出现污水直排,排污口责任主体为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进行维修,我局责成市政公司,启动应急抢修工作。

  2023年8月 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009号), 2023年8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听告字〔2023〕第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的行为, 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处罚款金额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账号:421010100100066396017301)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4日 

 

 

  联系人: 张涛            联系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

  联系电话:13795089991    邮政编码:123000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