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阜新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住建罚决字〔2023〕第011号

日期: 2023-10-16 浏览量:34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阜新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全称阜新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张兆伦,单位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新大街58号。

  现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9月20日在阜新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建设一座办公楼(715.85㎡)及一个车间(909.17㎡)。上述事实,由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 日立案调查。

  2023年9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011号(企业)】,9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听告字〔2023〕第011号(企业)】,告知你单位拟作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鉴于你单位阜新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属于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符合从轻情节。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兴业银行(账号 421010100100066396011294 )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张**

  你单位全称阜新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张**,单位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新大街58号。

  现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9月20日在阜新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建设一座办公楼(715.85㎡)及一个车间(909.17㎡)。上述事实,由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 日立案调查。

  2023年9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011号(企业)】,9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听告字〔2023〕第011号(企业)】,告知你单位拟作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鉴于你单位阜新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属于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符合从轻情节。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兴业银行(账号421010100100066396011294)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5日

 


  联系人:艾荣              联系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

  联系电话:3308050                邮政编码: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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